山西省出台90条措施 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
矿山安全生产是我省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。省委、省政府制定的《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》(以下简称《工作措施》)6月21日公布,实施90条措施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。
严格矿山安全生产准入。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冲击地压煤矿。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120万吨/年的煤矿、产能高于500万吨/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、产能高于800万吨/年的高瓦斯煤矿。停止审批新建开采深度超1000米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1200米的煤矿。新建煤矿(含生产煤矿水平延深)必须按照智能化要求进行设计、审查、施工、验收。
在此基础上,推进矿山转型升级。我省推动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升级改造和大型矿山自动化、智能化升级改造,加快灾害严重矿山智能化建设,打造一批自动化、智能化标杆矿山。今年年底前,120万吨/年及以上和灾害严重生产煤矿智能化改造全部开工,累计建成200座智能化煤矿;2025年年底前,其他各类煤矿智能化改造全部开工,大型和灾害严重煤矿及其他具备条件的生产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;2027年年底前,全省各类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。同时,推进矿山信息化、智能化装备和机器人研发及应用。加强煤矿采掘智能化、辅助系统无人化、井下固定岗位无人值守系统和井下巡检机器人、机器人替代重点岗位及危险作业人员、井下火灾预测、瓦斯监测、图像识别等智能技术装备的研发应用。
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方面,我省实施瓦斯、水、火、顶板、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区域治理、超前治理、工程治理、综合治理,采取人防、技防、工程防、管理防等综合措施,推动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。加快推进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,实现分级分类、实时监测、动态评估和及时预警。今年年底前,完成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水害联网和露天煤矿联网,具备条件的非煤矿山、尾矿库等安全感知数据“应联尽联”。
推进矿山安全依法治理。矿山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严格检查执法,聚焦重点地区、重点企业、重点事项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精准执法,严厉打击“七假五超三瞒三不两包”等违法违规行为,严禁以罚代管、罚而不管,坚决防止执法“宽松软虚”。同时,严格事故调查处理。对较大涉险事故、瞒报谎报较大及以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,视情况提级调查。对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矿山,应当停产整顿,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。
该《工作措施》要求,各市、县党委和政府加强组织领导,明确任务分工,结合实际,有序抓好安排部署、措施制定、督查督办等工作。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将《工作措施》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重要内容。纪检监察机关、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,对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不到位的,要依规、依纪、依法严肃追责问责,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要求落实到位。(太原日报)